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获通
近日
福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审议并表决通过
《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法规将上报省人大常委会
批准后实施
这是福州市为
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
重新立法
法规提高了
对破坏湿地行为的处罚标准
破坏湿地每平米最高拟罚款1万元
开展这项立法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助推闽江河口湿地申报世界自然遗产。
相比较原有的法规文本,新法规主要在湿地保护区范围、建立湿地保护研究机构、保护区周边风貌景观保护、保护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保护区管理措施、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修改。
法规所称的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位于闽江入海口梅花水道,是指经批准设立并实施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由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组成。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畜禽饲养、水产养殖;
擅自烧荒、放牧、捕捞;
猎捕野生动物;
捡拾鸟卵和雏鸟、破坏鸟巢;
擅自采集、砍伐野生植物;
擅自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
破坏保护区的标志或者标识;
破坏保护区的相关保护设施或者科研设备;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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